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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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465號抗告人 楊婉伶 上列抗告人就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111年度除字第46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