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告 江其璋
江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8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2,661元。上開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