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4號債權人 莊妙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鑫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代管房屋出租,確認是否有代收租金共50700元
之事實且未交付之相關釋明資料?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其起、迄時間?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