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妙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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