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林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37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項│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目│(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323,375元│自民國109│12.72%│1.逾期在三個月內│自民國109年7月17日起至10││││年6月16日││,以各期應攤還之│9年8月16日止,以3,798元││││起至清償日││本金,按年利率1.│,按年利率1.272%計算。││││止││272%計算。├─────────────┤││││││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起至10│││││││9年9月16日止,以7,636元│││││││,按年利率1.27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至10│││││││9年10月16日止,以11,515元│││││││,按年利率1.272%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按本金餘額依年利││││││率1.272%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按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54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