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錡顯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偵字第11286號、108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貳佰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錡顯榮所涉竊盜案件,因其於民國
108年4月24日死亡,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8萬3,200元,係被告於108年4月4日凌晨侵入屋內竊取告訴人 李蕾娜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後變價取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亦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生之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㈠被告錡顯榮所涉竊盜案件,因其已於108年4月24日呼吸性
休克死亡,乃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現金38萬3,200元,均係被告行竊得手之犯罪所得,
業據被告於108年4月16日警詢中坦承:我於108年4月4日凌晨5時30分許,將告訴人住家大門紗窗以打火機燒燬一個洞,再用一根木棍將未上鎖的大門及內門打開後徒手進入屋內行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最近缺錢,我把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物都拿去萬華區、桃園區銀樓變賣,變賣得手共39萬5,000元,加上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現金,共42萬元,被我花用後還剩扣案的38萬2,000元等語不諱(見偵卷第4至5頁),應認扣案之38萬2,000元,確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違法行為所變得之財產上利益,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雖於108年4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並不因此受影響,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予。
㈣至其餘3萬8,000元(即被告從告訴人家中竊取之物及變價
所得共計42萬元-扣案之現款38萬2,000元=3萬8,000元)固經被告用罄而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有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規定之適用。惟檢察官聲請書未就此一併聲請宣告沒收,是該部分既非在本件聲請範圍之內,本院尚不得就之併同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均新臺幣)│├───┼────────────────────────┤│1│現金2萬5,000元│├───┼────────────────────────┤│2│透明塑膠材質包包1個│├───┼────────────────────────┤│3│玉珮金項鍊2條(金鍊條各1兩重)│├───┼────────────────────────┤│4│金項鍊3條(各1兩重)│├───┼────────────────────────┤│5│金手鍊2對(共2兩重)│├───┼────────────────────────┤│6│金耳環1副│├───┼────────────────────────┤│7│鑽戒(主鑽0.6克拉,周圍鑲有小碎鑽)1個│├───┼────────────────────────┤│8│鑽石尾戒(主鑽0.1克拉)1個│├───┼────────────────────────┤│9│女性玉戒指(鑲有小碎鑽)1個│├───┼────────────────────────┤│10│男性玉戒指1個│├───┼────────────────────────┤│11│紅寶石(周圍鑲有小碎鑽)戒指、金戒指共4個│├───┼────────────────────────┤│12│珍珠別針(鑲有3顆珍珠)1個│├───┼────────────────────────┤│13│白金、玉珮項鍊2條│├───┼────────────────────────┤│14│金腳鍊1條(1兩重)│├───┼────────────────────────┤│15│金元寶1顆(1兩重)│├───┼────────────────────────┤│16│金鎖片數個│├───┴────────────────────────┤│以上財物價值共約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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