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自由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2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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