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易字第 1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1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1580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及甲○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及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悉愛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