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品蓉 上原告與被告 林惠櫻 等人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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