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吳怡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林阿杏 、 徐文卿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計算式:170000元+85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