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項淑菁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謝幸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爰依法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