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重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2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9月2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重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重嘉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6,900,000元,清償日為126年10月6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12月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5,674,87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屯區│ 惠仁 ││110│2,420.97│100000分之108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81│臺中市南屯區惠仁│集合住宅、│十八層:170.81│陽台:23.93│全部││││段110地號│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70.81│雨遮:4.37││││├────────┤28層│││││││臺中市南屯區大正││││││││街88號十八樓之1│││││├─┴──┴────────┴─────────┴───────┴──────┴───┤│共有部分:惠仁段721建號,面積:15,49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44││(含停車位編號04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含停車位編號16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含停車位編號16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