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李宗欽 被告 盧福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