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原告金澔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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