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㈡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㈠三點一二
五、㈡三點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4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壹佰捌拾貳萬元整和2.貳佰參拾捌萬元整二筆,並書立同額借據各乙紙交債權人收執,各約定借款期限為十五年及二十年,即自民國94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10日、民國114年8月10日止,於借用後分181、
24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原借據條款四,依約若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1.之計息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台灣郵政(原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率(1.125%)加個別加碼1%、並加年率1%(遲延利率固定計算),目前利率為3.125%,2.之計息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498%)加第三年之個別加碼年率1.161%並加年率1%(遲延利率固定計算),目前利率為3.659%。另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僅清償本借款至97年9月份後即分文未償,尚結欠本金壹佰伍拾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貳佰參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保證責任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所陳述之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甲○○係一般保證人,故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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