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11日下午14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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