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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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8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5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5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睿 杰(原名 李瑞 豐)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第356號、第579號、第897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第6798號、第11719號、第11720號、第13638號、第14955號、第14956號、第15098號、第15107號、第14954號、第15108號、第15109號、第18188號、第15965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罪刑、附表一編號2所示沒收追徵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之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之宣告刑。
其他上訴駁回。
乙○○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犯罪事實
一、乙○○(原名 李瑞豐 )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大豐汽車商行」負責人,從事車輛收購買賣之業務,為賺取不法所得,先收購合法、泡水或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汽車之車籍及車體後,再予收受或故買同色同款型之失竊或已註銷車籍汽車,加以變造車身號碼,或將有合法車籍車體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之偽造方法,或將失竊汽車之引擎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合法車籍車體之引擎號碼之偽造方法,將合法車籍套用在失竊或已註銷車籍汽車上,並改掛有合法車籍之車牌,即俗稱「借屍還魂之AB車」手法,再佯稱該車並無問題而予以轉售詐財或交付不知情之人使用。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犯罪時間、犯罪經過,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犯行。
二、案經卯○○、 杜慶宗 、丁○○、 楊東晃 、 羅良誌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 林家華 、 唐月娥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或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除附表一編號17之故買贓物犯行(犯罪時間在民國103年7月間某日)外,被告為本案其餘之收受贓物、故買贓物、詐欺取財犯行後,刑法業於
103年6月18日修正第349條、第339條,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而修正後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所處有期徒刑、罰金刑度有所提高。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所處罰金刑部分亦有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各該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附表一編號17之故買贓物犯行外,被告所犯其餘收受贓物、故買贓物、詐欺取財犯行,均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按汽車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係表彰該車製造工廠及出廠時期之識別標誌,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他人不得擅行更改,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之。又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製作權人不法製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製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而失竊車輛之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其將全部號碼磨去,重新鑄造一新號碼,因具有創設性,自屬偽造行為。若係就原有號碼僅將其中部分予以抹去、變更,則屬變造行為。而汽車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既具有辨識車輛之用途,監理機關管理汽、機車,亦係以車輛之牌號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為依據,則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結果,顯然足以妨害原車輛所有人、汽車製造廠商對該車輛資料之辨識及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是以本案被告與有犯意聯絡之共犯,如將汽車之車身號碼部分予以抹去、變更,應認為變造準私文書犯行,若將汽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或將汽車之引擎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新的引擎號碼,則應認為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三)論罪:⒈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
0條第1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⑵被告與甲○○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身分不詳
之成年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犯其中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被告所犯收受贓物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⒉附表一編號2、3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所為,分別均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變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犯其中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分別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關於附表一編號2、3部分,被告分別所犯收受贓物罪、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分別均應予分論併罰⒊附表一編號4、10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0部分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4、10部分,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罪處斷。
⒋附表一編號5、19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19部分所為,分別均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⑵被告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5、19部分,被告分別所犯收受贓物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分別均應予分論併罰。
⒌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⒍附表一編號7、8、11、13、14、16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8、11、13、14、16部分所為,
分別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就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犯其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關於附表一編號7、8、11、13、14、16部分,被告所犯
收受贓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有異,分別均應予分論併罰。
⒎附表一編號9、12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12部分所為,分別均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犯其中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關於附表一編號9、12部分,被告所犯收受贓物罪、行使
變造準私文書罪,共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有異,分別均應予分論併罰。
⒏附表一編號15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
⑵上開犯行,被告與辛○○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⒐附表一編號17部分: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⒑附表一編號18部分:
⑴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上開所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1罪處斷。
⒒被告關於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犯共計34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檢察官關於:⒈104年度偵字第14954等號(附表一註二,下同)追加起
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認為被告所犯法條為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惟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於103年7月,在安平林默娘公園以25萬元購買該贓車等語(偵14954號卷第117頁),上開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亦記載被告於
103年7月間某日購買該贓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4
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此部分檢察官應有誤會。⒉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㈢、㈣及
104年度偵字第3835等號(附表一註一,下同)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㈧(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12所示)部分,被告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所為,係將車身號碼之「部分號碼」磨滅後,再打造「該部分新號碼」後,予以轉售牟利,自應屬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為,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變造勘察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1020574391號鑑驗通知書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2份在卷可憑(本院851號案警1卷第149至150頁、第
173至182頁、本院852號案警7卷第74至75頁、本院85
3號案警4卷第77至79頁)。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語,容有誤會,尚非允恰。惟刑法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本院前揭認定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屬相同法條所明定,僅罪名有異,核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言,附此敘明。
⒊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㈢、㈣、
,104年度偵字第3835等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㈢至㈩,104年度偵字第14954等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㈣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4、16、18所示),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
2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應論以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罪,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認應論以詐欺取財罪,顯有誤會。
⒋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即附
表一編號3所示),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故買贓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其中修正前故買贓物罪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為修正前收受贓物罪(原審訴263號案卷五第66至67頁),附此敘明。
⒌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㈥部分(
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記載其中將B7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A7車體上再出售行使,被告所為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惟上開追加起訴書所犯法條則記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應屬誤載,併此指明。
參、上訴論斷部分:
一、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附表一編號4、6至14、16、18所示沒收追徵部分)
(一)原判決就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部分,認罪證明確,及關於附表一編號4、6至14、16、18所示沒收追徵部分,本於沒收具有獨立性,就此部分之沒收,認於法有據,因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年富力強,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以不法手段牟利,嚴重影響警方追贓查緝、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妨害市場交易安全及誠信,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復就附表一編號1、4、6至14、16、18所示沒收追徵部分敘明:①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4、6至14、16、18各次所為,分別獲取如附表一編號
1、4、6至14、16、18各次「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價金,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犯行,其向告訴人丁○○詐欺取得之犯罪所得25萬元,業已全部賠償歸還丁○○等情,業據丁○○陳述明確,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原審105訴263號卷五第36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③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11至17、19所為犯行,所收受或故買之贓車,均業已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領回,有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11至17、19之「證據資料」欄內之證人即失竊汽車之使用人或所有人之證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責付保管切結書、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沒收(上開沒收部分,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經核上開部分,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及沒收追徵與否均屬妥適。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上訴主張:被告坦承犯行,原審量刑過重,請酌予減輕其刑等語。查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按刑罰之適用,乃對被告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處分。倘量刑過輕,確對被告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其意;惟量刑過重,則易致被告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即殺戮亦不足以服其心。原審已具體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核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無違。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於原審即已坦承犯行,上訴後仍坦承犯行,被告之刑罰適應性與先前相同,仍應給予同等之矯治,以落實罪刑相當性原則,原審量刑難認有何過重情事。
原審既已具體審酌被告上開各項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其量刑自無過重之處。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部分量刑過重云云,自無可採。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4、6至14、16、18部分之上訴,其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沒收追徵之諭知,有何認事用法違誤之處。審酌現行刑法之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雖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罪刑、附表一編號2所示沒收追徵暨定執行刑部分,存有可議之處而應撤銷改判(詳下述),惟關於此部分之沒收追徵,本院仍得單獨為維持原判決之認定。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4、6至14、16、18部分之上訴理由,雖僅針對罪刑部分,然因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為附表一編號
4、6至14、16、18沒收追徵部分之基礎,若捨此犯罪事實之認定,沒收追徵將失其依據,故兩者間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認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4、6至14、16、18部分之上訴,應及於該部分犯罪事實之沒收追徵。惟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4、6至14、16、18沒收追徵部分之上訴,既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罪刑、附表一編號2所示沒收追徵暨定執行刑部分):
(一)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罪刑、附表一編號2所示沒收追徵暨定執行刑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犯行部分,原審以被告犯罪後否認之態度,難認有何悔意,且除附表一編號3之告訴人丁○○外,未與其他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害而為量刑。惟被告提起上訴後,因罪證明確而改悔認罪,並與附表一編號2之被害人丙○○○達成和解,全數填補其損害(以一台同年份、同款式價值相當23萬元的車子賠償丙○○○),有本院10
7年10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851號卷二第
197頁)。此等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均為原審所未及審酌,本院覆審量刑時應為有利於之斟酌。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9部分,量刑相對較重,即有理由。②查被告於上訴本院後,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既與被害人丙○○○達成和解,賠償一台與其所受損害金額23萬元價值相當的車子,應認已完全填補其損害,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或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原審亦未及審酌此部分和解事由,致未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亦有未洽。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之故買贓物犯行,其犯罪時間在103年7月間某日,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
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論處,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新舊法比較適用。原判決於判決書第32至33頁關於理由欄第二項「新舊法比較」,認為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7之犯行,亦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且經新舊法比較,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之規定,惟於判決書第37頁關於理由欄第三項第㈡之⒐點部分,又認為應適用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理由前後亦有矛盾不符之處。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19部分提起上訴,認為原審量刑相對較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存有上開②、③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罪刑、附表一編號
2所示沒收暨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強盜、偽造文書、贓物、偽證等前科,素行非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營汽車買賣業務,為圖賺取不法所得,以俗稱「借屍還魂之AB車」手法,將贓車之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予以偽造或變造,套用事故車、泡水車或報廢車之車籍,再佯稱該車並無問題予以出售牟利,造成無辜人民財產受害,妨害公務機關對於車籍管理正確性,影響交易安全,犯罪次數達19案共34罪之多,所獲不法利益金額非低,主觀惡性及犯罪情節均非輕,惟考量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與附表一編號2之被害人丙○○○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入監前曾從事眼鏡行及中古汽車買賣,每月收入約10萬元,離婚,育有二子均未成年,由前妻扶養照顧,父母健在,目前患有肝腫瘤、心律不整疾病等之智識程度、婚姻、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之刑。
(三)不予沒收追徵之敘明: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查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已與被害人丙○○○達成和解,完全填補其損害(以一台同年份、同款式價值相當23萬元的車子賠償丙○○○),有本院107年10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851號卷二第197頁),參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以免其遭受雙重剝奪。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或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
(四)定應執行刑:爰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案件之罪,共計34罪,犯罪次數非少,均非屬偶發性犯罪,其中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均係侵害社會法益犯罪,其餘犯收受或故買贓物罪、詐欺取財罪等罪,則均屬侵害財產法益犯罪,犯罪所獲利益非低,惟其所犯19件案件之犯罪情節,大致上具有重複性及同質性,惟犯罪被害人不同,綜合其犯罪情節,實質上所生危害及主觀惡性非輕,另考量被告年齡尚輕(36歲),難免失慮,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有違刑罰之目的。是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本件被告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49條第1項、第2項、修正後第34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
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淑妤追加起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蔡憲德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罪、收受贓物罪、故買贓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編│犯罪時間│犯罪經過│和│主文(罪名、宣告刑及││號││(金額/新臺幣)││沒收)│││││解││├─┼────┼─────────────────────┼─┼──────────┤│1│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63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2年8│緣甲○○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國瑞牌Camry│和│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1│月26日18│灰色自用小客車(登記於甲○○之母 廖秋霞 名下│解│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0│時許至同│,車身號碼:ACV00-0000000號、引擎號碼:0A││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年8月29│ZE00000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B1車││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年│日前之某│),於民國102年7月31日9時47分許,在臺南││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度│時許│市○區○○路○○○號前遭竊,因甲○○不甘受損││刑捌月。││偵││,遂告知乙○○上情,乙○○乃以4萬元之代價││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字││,向甲○○購入B0車之車籍。①乙○○即基於收││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沒收││第│②│受贓物及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8月26││,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1│102年8│日18時許至同年8月29日前之某時許,向 陳一漢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6│月29日12│(涉嫌收受贓物部分,經另案判決有罪確定)收││追徵其價額。││9│時許│取來路不明之車號00-0000號灰色、同款贓車(││││2││為辰○○所有、由己○○使用,於102年8月26││││號│③│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鳳甲二街交││││起│102年10│岔路口遭 楊天賜 竊取,車身號碼:ACV00-0000││││訴│月29日下│000號、引擎號碼:0AZE000000號,下稱A0車,││││書│午某時許│楊天賜涉嫌竊盜部分,經另案判決有罪確定)後││││犯││,乙○○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罪││不詳成年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0車之車身號││││事││碼部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0車之車身號碼││││實││,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②嗣乙○○與甲○○另││││一││共同基於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李││││之││ 睿杰 將上開業已變造完成之A0車,放置於臺南市││││㈡││仁德區某打擊練習場旁巷內,並告知甲○○(對││││,││車輛以贓車借屍還魂並不知情)前往取車,嗣由││││原││甲○○於取車後,即於102年8月29日12時許,││││判││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之員警││││決││謊稱尋獲,致員警於刑案紀錄表上登載該車於││││事││102年8月28日18時15分尋獲而破獲等不實事實││││實││,足生損害警政機關對於失竊車輛管理之正確性││││欄││。③嗣甲○○於102年9月10日將上開業已變造││││壹││之A0車轉售予乙○○(登記於 鄭宇成 名下),李││││、││睿杰再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一││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 蕭明斌 (檢││││㈠││察官另案偵辦)之介紹,於102年10月29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向卯○○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卯○○陷於錯││││││誤,而由蕭明斌擔任中間人,將該業經變造之A0││││││車以31萬5千元販售予卯○○(登記於尚育優質││││││汽車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辰○○、 林澄 ││││││銘、卯○○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0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⒊證人楊天賜於警偵中之證述。│││據│⒋證人 李保德 於警偵中之證述。││││⒌證人胡 俊容 於警偵中之證述。││││⒍證人 洪浚勛 於警偵中之證述。│││資│⒎證人 陳韋 進於警偵中之證述。││││⒏證人 王曉玲 於警偵中之證述。││││⒐證人鄭宇成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⒒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桃警刑大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變)造案」勘察報告(含相關勘察││││照片12張)。││││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ACJ-0000)。││││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22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33號函。││││⒖牌照號碼ACS-0000、ACJ-0000、0000-D0、0000-NL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⒗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 王崇有 -李保德》。││││⒘汽車委賣合約書《清興汽車-王崇有》。││││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刑案紀錄表(ACJ-0000)。││││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汽(機)車及一般竊案失竊現場勘查表││││。││││牌照號碼ACJ-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竊案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一般陳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尋獲自小客車(ACJ-0000)案現場紀錄照片共2張。││││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李瑞豐-王曉玲》。││││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李瑞豐-卯○○》。││││車號000-0000行照影本及卯○○、李瑞豐名片各1紙。││││牌照號碼ACS-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ZN-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ZN-0000)、車籍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2年11月07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單。││││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ZN-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ZN-0000,國瑞汽車1輛含2面車牌,具領人:辰○○)。││││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04年3月18日嘉監義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D0號車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過戶登記書影本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20日 高監屏 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D0號自用小客車(已重領ACS-0000號)101年10月22日於本站辦理異││││動登記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中104年3月23日嘉監南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ACS-0000(重領前車號000-0000、0000-D0)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過戶登記書及原車主身分證明書、暨監理代辦人資料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4年3月25日嘉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車號00││││00-D0車輛異動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7月3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職務報告、查扣甲○○自行尋獲ACS-0000無天窗車輛之外觀相片、ACS-00││││00與ZN-0000二車車籍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陳一漢,贓物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6349號起訴書(被告陳一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陳一漢,贓物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17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219││││號起訴書(被告楊天賜、 楊竣凱 ,竊盜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90刑事判決書(被告楊天賜、楊竣凱,竊盜案││││件)。││││甲○○購入ACS-0000謊報失車之車款與自行尋獲車款不符照片4張。│││││││││├─┼─┴──┬─────────────────────┬─┬──────────┤│2│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63號】│與│乙○○犯收受贓物罪,││︵│102年8│乙○○於102年8月22日,向癸○○購入車號00│杜│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1│月22日7│0-CR號黃色營業用小客車車籍(該車為癸○○、│薛│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0│時30分許│子○○於102年7月18日向 王竣 (已歿)購入,│綉│處有期徒刑壹年。││3│至同年9│而登記於 馬瑞成 名下,同時辦理車牌繳銷重領,│格│││年│月13日前│車號為000-0000號,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和│││度│之某時許│、引擎號碼0ZZA000000號,下稱B0車),並於同│解│││偵││日先後過戶至不知情之 林秀青 、 文領涵 名下。①│︵│││字│②│乙○○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上│││第│102年9│於102年8月22日7時30分許至同年9月13日前│訴│││1│月13日│之某時,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庚○○遭竊│後│││6││之車號0000-00號、國瑞牌Altis型銀色自用小│︶│││9││客車(102年8月22日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路公有停車場遭竊,車身號碼:ZE0-0000││││號││000號、引擎號碼0ZZA000000號,下稱A0車)後││││起││,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之││││訴││成年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0車之車身號碼部││││書││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0車之車身號碼,而││││犯││變造準私文書完成。乙○○再於102年8月23日││││罪││辦理B0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ACS-0000號(起訴書││││事││誤載為ACZ-0000號),並懸掛於業經變造之A0││││實││車上。②乙○○再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意圖││││一││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不││││之││知情之丙○○○佯稱該車並無問題,致丙○○○││││㈢││陷於錯誤,而於102年9月13日以23萬元將該業││││,││經變造之A0車販售予丙○○○(登記於杜慶宗名││││原││下)而行使之,上開犯行足生損害於庚○○、杜││││判││ 薛綉格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決││予以查扣,並對A0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事││。││││實││││││欄├─┬──┴─────────────────────┴─┴──────────┤│壹│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一││⒊證人王竣於警偵中之證述。││㈡│據│⒋證人馬瑞成於警偵中之證述。││︶││⒌證人林秀青於警偵中之證述。││││⒍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偵中之證述。│││資│⒎證人即告訴人杜慶宗於警詢中之證述。││││⒏證人文領涵於警偵中之證述。││││⒐證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暨車號00││││S-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變)造案」勘察報告(含相關勘察照片26張)。││││⒒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12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⒓牌照號碼ACS-0000、ACZ-0000、000-CR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⒔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 徐文賢 -李瑞豐》。││││⒕被告乙○○指認徐文賢之指認照片。││││⒖杜慶宗之駕照及李瑞豐大豐優質2手車名片。││││⒗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存簿影本1份。││││⒘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紙。││││⒙牌照號碼ACS-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⒚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0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⒛牌照號碼0000-SW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SW)。││││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SW)。││││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SW,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庚○○)。││││證人丙○○○於偵訊中庭呈記載李瑞豐姓名及電話之紙條1紙。││││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7日嘉監南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車號000-0000、ACS-0000號汽車過戶登記書、102年8月23日換牌異動登記││││相關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ACZ-0000、ACS-0000號車(遺損換牌前:ACZ-0000)過戶登記書││││(含委託汽車買賣之車主身份證明書影本)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含讓渡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4年3月30日北市監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AC││││Z-0000(重領前000-CP)、ACS-0000(重領前000-CR)號車過戶登記書暨附件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2日國世成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戶名李○文)自於102年~103年之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1月18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偵查報告、ACZ-0000、ACS-0000等自小客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讓渡書、變││││更歷史查詢表、車籍資料。│││││├─┼─┴──┬─────────────────────┬─┬──────────┤│3│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63號】│與│乙○○犯收受贓物罪,││︵│102年9│①乙○○、癸○○(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共│林│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16日7│同基於收受贓物、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珠│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0│時10分許│,先由癸○○於102年7月18日向王竣(已)購│亮│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至同年10│入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登│和│││年│月8日前│記於馬瑞成名下,同時辦理車牌繳銷重領,並重│解│││度│之某時許│領車號為000-0000號,車身號碼:ZE0-000000││││偵││0號、引擎號碼0ZZA000000號,下稱B0車)後││││字│②│,癸○○明知乙○○購買上開車籍係為便於將贓││││第│102年10│車借屍還魂,仍將上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1│月8日│以10萬元價格販售予乙○○。乙○○即於102年││││6││9月16日7時10分許至同年10月8日前之某時許││││9││,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寅○○遭竊之車號││││2││0000-JP號、國瑞牌Altis白色自用小客車(於││││號││102年9月16日7時1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八││││起││德路路旁停車格遭竊,車身號碼:ZE0-0000000││││訴││號、引擎號碼0ZZ00000000號,下稱A0車)後,││││書││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犯││,於不詳之時、地,將A0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罪││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0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事││私文書完成,並懸掛車號000-0000號之車牌,於││││實││102年10月3日過戶登記在不知情之友人文領涵││││一││名下。②嗣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之││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㈣││丁○○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丁○○陷於錯誤,││││,││而於102年10月8日以25萬元價格將該經變造之││││原││A0車販售予丁○○(登記於戊○○名下)而行使││││判││之,足生損害於寅○○、丁○○、戊○○及監理││││決││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事││對A0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實││││││欄├─┬──┴─────────────────────┴─┴──────────┤│壹│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一││⒊證人王竣於警偵中之證述。││㈢│據│⒋證人馬瑞成於警偵中之證述。││︶││⒌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偵中之證述。││││⒍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偵中之證述。│││資│⒎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⒏證人文領涵於警偵中之證述。││││⒐證人 陳韋進 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暨車號00││││Z-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變)造案」勘察報告(含相關勘察照片34張)。││││⒒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⒓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徐文賢-李瑞豐》。││││⒔被告乙○○指認徐文賢之指認照片。││││⒕文領涵提供之行照及身分證影本1份。││││⒖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存簿影本1份。││││⒗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紙。││││⒘牌照號碼ACZ-0000、000-CP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⒙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徐文賢-李瑞豐》。││││⒚告訴人丁○○指認乙○○之指認犯嫌紀錄表。││││⒛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號000-0000、白色 豐田 Altis阿提斯,方向盤套等物品,具領││││人:丁○○)││││告訴人丁○○提供之車號000-0000、白色豐田阿提斯內贓物照片、李瑞豐福德優質││││車商邀請函翻拍、LINE對話紀錄翻拍。││││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JP)。││││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文領涵)。││││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李瑞豐-戊○○》。││││戊○○提供之委託書、牌照號碼ACZ-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照、身分證影本1紙。││││牌照號碼ACZ-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0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牌照號碼0000-JP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JP)。││││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0000-JP)。││││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JP,汽車1輛,不含車牌0面,具領人:寅○○)。││││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7日嘉監南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車號000-0000、ACS-0000號車過戶登記書、換牌異動登記相關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ACZ-0000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含讓渡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4年3月30日北市監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ACZ-0000(重領前000-CP)號車之過戶登記書暨附件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2日國世成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號000000**00**(戶名李○文)自於102年~103年之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1月18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16號函暨偵查報告、ACZ-0000、ACS-0000等自小客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讓渡書、變││││更歷史查詢表、車籍資料。│││││├─┼─┴──┬─────────────────────┬─┬──────────┤│4│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63號】│未│乙○○犯行使偽造準私││︵│101年10│①乙○○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和│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1│月17日至│年間,向 胡福仁 購入車號0000-00號之中華牌、│解│年壹月。││0│102年7│黑色自用小客車之毀損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3│月23日前│P0000000A、引擎號碼:0G00L00000A號,下稱││幣參拾捌萬元沒收,於││年│之某時許│B0車),於101年10月17日將B0車車籍登記於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度││友人陳韋進之名下後,於101年10月17日至102││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偵│②│年7月23日前之某時許,委由與其具偽造準私文││其價額。││字│102年7│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在不詳地點,將││││第│月23日│B0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業已註││││1││銷車籍之車號0000-00號(車身號碼:P0000000││││6││號、引擎號碼:0G00L000000號,下稱A0車)車││││9││身號碼處,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②嗣乙○○即││││2││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號││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7月間,向郭││││起││ 季乾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壬○○陷於錯誤,而││││訴││於102年7月23日以38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書││之A0車販售予壬○○並辦理過戶登記(登記於張││││犯││ 毓珊 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壬○○、 張毓 ││││罪││珊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事││查扣,並對A0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實││││││一├─┬──┴─────────────────────┴─┴──────────┤│之│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 吳宗南 於偵查中之證述。││,││⒊證人 黃唯宸 於警偵中之證述。││原│據│⒋證人陳韋進於警偵中之證述。││判││⒌證人 郭素真 於警詢中之證述。││決││⒍證人胡福仁於警偵中之證述。││事│資│⒎證人 林逸彥 於警偵中之證述。││實││⒏證人 林逸澤 於警偵中之證述。││欄││⒐證人 柯君傑 於警偵中之證述。││壹│料│⒑證人 張其侑 於警偵中之證述。││、││⒒證人洪浚勛於警偵中之證述。││一││⒓證人被害人壬○○於警偵中之證述。││㈣││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⒕牌照號碼0000-WR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⒖牌照號碼0000-WR、0000-RR、0000-FF車輛之歷任車主表。││││⒗黃唯宸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書(0000-FF)。││││⒘汽車買賣合約書《格上租車公司- 郭素貞 》。││││⒙維修零件明細表。││││⒚郭素真提供之 黃俊田 身份證影本及永豐汽車修配廠名片影本。││││⒛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李瑞豐-柯君傑》。││││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0月0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切結書(0000-WR自小客車,由壬○○具結領回代保管)。││││牌照號碼0000-ME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101年10│【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月29日4│乙○○於101年1月9日,先以15萬元之代價向│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時35分後│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 胡俊容 購入曾發生│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不久之某│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時許│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後於102年7││││年││月22日因車牌遺損辦理換牌為ACZ-0000號,104││││度││年1月19日辦理註銷重領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偵││,車身號碼:00000000N號、引擎號碼00000000││││字││S號,下稱B0車),並於101年9月17日將B0車││││第││過戶至不知情之 黃馨宣 名下(黃馨宣所涉贓物等││││3││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基││││8││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3││年10月29日4時35分後不久之某時許,向身分不││││5││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等││號、福特牌、黑色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黃勢 ││││號││宗所有、平日由 黃坤皇 使用,於101年10月29日││││︵││4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騎樓││││註││遭竊,車身號碼:A0B00000N號、引擎號碼B000││││一││0000S號,下稱A0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於不詳之時、地││││追││,將A0車位於引擎室左方避震器側面之引擎號碼││││加││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0車之引擎號碼,而將上開││││起││B0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上開失竊A0贓車上,供自││││訴││己及不知情之黃馨宣使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書││ 黃勢宗 、黃坤皇、黃馨宣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犯││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車輛核發鑑定許││││罪││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事││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實││3835號編號1之犯罪事實)││││一││││││之├─┬──┴─────────────────────┴─┴──────────┤│㈠│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黃馨宣(乙○○之女友)於警偵中之證述。││原││⒊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判│據│⒋證人 吳建興 於警詢中之證述。││決││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01月2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事││⒍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ZY,汽車1輛,具領人:吳建興)。││實│資│⒎牌照號碼AFX-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欄││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壹││⒐保險理算簽結作業(0000-ZY)。││、│料│⒑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二││⒒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現場勘察、採證共14張照片(AFX-0000自小客車)。││㈠││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中105年6月1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勘察初報表。││││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28日屏警刑偵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104年度偵字第679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馨宣等人)│││││├─┼─┴──┬─────────────────────┬─┬──────────┤│6│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0年5│乙○○於100年5月10日,先以約10萬元之代價│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13日8│向王竣(已歿)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解│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0│時許至同│號碼0000-YR號、 本田 牌、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刑拾壹月。││4│年5月20│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日前之某│身號碼:RKTGE0000AF000000號、引擎號碼:L0││幣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度│時許│0A00000000號,下稱B0車)後,①乙○○即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偵││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0年5月13日8時許至同││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字│②│年5月20日前之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其價額。││第│100年5│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同款自用││││3│月20日│小客車(該車係 王麗美 所有、平日由 黃慶宇 使用││││8││,於1005月13日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00號旁空地遭竊,車身號碼:PKTGE0000AF00000││││5││0號、引擎號碼:L00A00000000號,下稱A0車)││││等││,再將上開B6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上開失竊A0贓││││號││車上。②乙○○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四輪車業人員陳││││註││帝勝 仲介 ,於100年5月20日將該車以51萬元價││││一││格,售予不知情之上興汽車商行 李昌樺 ,再由該││││︶││商行人員於100年5月27日以53萬元價格,將車││││追││售予不知情之正展達汽車商行,再由正展達汽車││││加││商行人員 呂學昱 ,向不知情之 李家弘 宣稱該車並││││起││無問題,致李家弘陷於錯誤,而於100年6月7││││訴││日,以55萬元購買該車,並於100年6月8日辦││││書││理車牌遺損換牌為0000-F0號。嗣經檢察官就上││││犯││開A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罪││刑事鑑識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始查悉上情。││││事││(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編號3之犯罪事實)││││實││││││一├─┬──┴─────────────────────┴─┴──────────┤│之│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㈡││⒉證人王竣(已歿)於警偵中之證述。││,││⒊證人李家弘於警詢中之證述。││原│據│⒋證人呂學昱於警詢中之證述。││判││⒌證人李昌樺於警詢中之證述。││決││⒍證人 李忠玟 於警詢中之證述。││事│資│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01月26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實││⒏牌照號碼0000-F0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欄││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姓名:王麗美,引擎號碼:L00A00000000車身號碼:RK││壹│料│TGE0000AF000000,廠牌:本田)。││、││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0000-ZK)。││二││⒒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ZK)。││㈡││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現場勘察、採證共4張照片(懸掛0000-F0車牌自小客車││︶││)。││││⒔牌照號碼0000-YR自小客車行車執照、李瑞豐駕照、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⒕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紙。││││⒖ 華益 汽車托運單。││││⒗汽車買賣合約書(0000-F0)。││││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肅竊組勘察初報表(0000-F0自小客車)。│││││├─┼─┴──┬─────────────────────┬─┬──────────┤│7│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0年2│乙○○於100年3月8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18日6│詳代價取得車牌號碼0000-00號、 凌志牌 、曾發│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40分許│生嚴重車禍之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至101年│車牌號0000-00號,車身號碼:JTJHW00U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5月9日│000號,下稱B0車),並先後過戶至不知情之黃││幣壹佰貳拾參萬元沒收││度│前之某時│ 俊明 、 李仁壽 、 李瑞文 (李瑞文所涉詐欺等罪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偵│許│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①乙○○││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字││即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追徵其價額││第│②│100年2月18日6時40分許至101年5月9日前││││3│101年5│之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8│月9日│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凌志牌、黑色租賃用小││││3││客車(該車係中租迪和有限公司所有,於100年││││5││2月18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等││路0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JTJHW00U00000000││││號││0號,引擎號碼:0MZ0000000號,下稱A0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註││年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0車位於前方乘客座││││一││下方之車身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0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追││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林家華、唐月娥夫││││起││妻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林家華、唐月娥陷於錯││││訴││誤,而於101年5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16日)││││書││,以123萬元價格出售業經偽造之A0車予林家華││││犯││、唐月娥(於101年5月16日登記於唐月娥名下││││罪││)而行使之,乙○○並於同日辦理B0車之車牌遺││││事││損換牌為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並懸掛於業經││││實││偽造之A0車上,足生損害於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一││司、林家華、唐月娥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之││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㈢││,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3835││││原││號編號4及104年度偵字第13638號之犯罪事實││││判││)││││決││││││事├─┬──┴─────────────────────┴─┴──────────┤│實│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欄││⒉證人林家華於警偵中之證述。││壹││⒊證人 黃俊明 於警偵中之證述。││、│據│⒋證人李瑞文於警偵中之證述。││二││⒌證人李仁壽於警詢中之證述。││㈢││⒍證人 吳佳賢 於警詢中之證述。││︶│資│⒎證人 張宇畯 於警詢中之證述。││││⒏證人 黃博凱 於警詢中之證述。││││⒐證人 林敬偉 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01月1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⒒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Q0,汽車1輛,具領人:張宇畯)。││││⒓牌照號碼0000-NN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⒔牌照號碼0000-Q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現場勘察、採證照片8張(懸掛0000-F0車牌自小客車)││││。││││⒖和運租車公司提供之相關資料(0000-Q0)。││││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中105年6月1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車號0000-││││Q0自小客車勘察初報表、失竊車輛查詢報表及竊盜險理賠等相關資料。││││⒘唐月娥之刑事告訴狀暨101年5月9日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更換汽車車牌為0000││││-Q0後之全年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影本、警方扣押汽車證明書影本、匯款單││││影本各1份。││││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363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瑞││││文)。│││││├─┼─┴──┬─────────────────────┬─┬──────────┤│8│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0年6│乙○○於100年9月9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28日6│詳代價,取得車牌號碼000-00號、國瑞牌、曾發│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50分許│生嚴重車禍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至同年9│前車牌號0000-00號,車身號碼:ANE0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月26日前│5號、引擎號碼:0AZ0000000號,下稱B0車)。││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度│之某時許│①乙○○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偵││意,於100年6月28日6時50分許至同年9月26││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字│②│日前之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價額。││第│101年9│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黑色自用││││3│月26日│小客車(該車係 蔡碧珍 所有、平日為 李炎聰 使用││││8││,於100年6月28日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里○○路停車格內遭竊,車身號碼:ANE1││││5││0-00000000號、引擎號碼:0AZX000000號,下稱││││等││A0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號││不詳成年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0車之車身號││││︵││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A0車上,而偽造準私文││││註││書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一││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身分不詳綽號「 阿國 」之成年人及仲││││追││介 周德 松,向不知情之 盧宗明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加││,致盧宗明陷於錯誤,而於100年9月26日,以││││起││51萬元購買業經偽造之A0車(其中1萬元為周德││││訴││松之仲介費,50萬元由阿國取回),乙○○並於││││書││同日辦理B8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0000-Q00號,並││││犯││懸掛於業經偽造之A0車上。嗣後不知情之盧宗明││││罪││再於100年10月20日將該車轉售與不知情之 陳隆 ││││事││旺,足生損害於蔡碧珍、李炎聰、盧宗明、陳隆││││實││旺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一││就上開A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之││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㈣││上情。(104年度偵字第6798號犯罪事實)││││,││││││原││││││判├─┬──┴─────────────────────┴─┴──────────┤│決│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事││⒉證人 陳隆旺 於警詢中之證述。││實││⒊證人李炎聰於警詢中之證述。││欄│據│⒋證人盧宗明於警偵中之證述。││壹││⒌證人 周松德 於警偵中之證述。││、││⒍協議書(李炎聰-陳隆旺)。││二│資│⒎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01月26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㈣││⒏牌照號碼0000-Q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⒐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UN)。│││料│⒑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Q0)。││││⒒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採證相片6張(0000-Q0)。││││⒔汽車買賣合約書《周松德-盧宗明》。││││⒕汽車買賣合約書《盧宗明-陳隆旺》。││││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28日屏警刑偵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肅竊組勘察初報表暨相關勘查採證照片14張。││││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5年4月2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Q0號││││自小客車自撞交通事故之調查卷宗1卷。││││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104年度偵字第679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馨宣等人)│││││├─┼─┴──┬─────────────────────┬─┬──────────┤│9│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0年3│乙○○於100年3月14日,先以17至18萬元之代│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21日14│價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解│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0│時許至同│嚴重泡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OUTLAN││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年4月12│DER型、白色自用小客貨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日前之某│:X0000000號、引擎號碼:0B00D000000號,下││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度│時許│稱B0車)。①乙○○即基於收受贓物、行使變造││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偵││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21日14時許至同││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字│②│年4月12日前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其價額。││第│101年9│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OUTL││││3│月26日│ANDER型、白色同款汽車(該車係 唐子晴 所有,││││8││於100年3月21日14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本昌││││3││巷與無名巷口遭竊,車身號碼:X0000000號,引││││5││擎號碼:0B00D000000號,下稱A0車)後,再委││││等││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號││,於不詳之時、地,將A0車之引擎號碼中末0碼││││︵││(00000)磨滅後,重新打印(00000),變造││││註││成B0車之引擎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②李││││一││睿杰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四││││追││輪汽車有限公司人員向不知情之 葉福財 宣稱該車││││加││並無問題,致葉福財陷於錯誤,而於100年4月││││起││12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4月12日),以63萬││││訴││元價格將業經偽造之A0車販售予葉福財而行使之││││書││,足生損害於唐子晴、葉福財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犯││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車輛核發鑑││││罪││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事││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實││字第11719號犯罪事實)││││一││││││之││││││㈤├─┬──┴─────────────────────┴─┴──────────┤│,│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原││⒉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判││⒊證人 陳珮 瑀於警詢中之證述。││決│據│⒋證人 鄭志 一於警詢中之證述。││事││⒌證人葉福財於警詢中之證述。││實││⒍證人唐子晴於警詢中之證述。││欄│資│⒎汽車委賣合約書《陳珮瑀- 鄭志一 》。││壹││⒏汽車委賣合約書《四輪汽車有限公司-葉福財》。││、││⒐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ZQ)。││二│料│⒑牌照號碼0000-ZQ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㈤││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相關勘察照片共││││28張)。││││⒓牌照號碼0000-WT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⒔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3月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⒕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UN號車96年7月4日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0000-WT號車100││││年3月14日辦理汽(機)過戶登記書影本含監理所站監理人資料表)。││││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ZQ)。││││⒗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ZQ,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28日屏警刑偵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10│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行使偽造準私││︵│100年7│乙○○先於100年7月19日,先以9萬元之代價│和│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1│月19日至│向不知情之日新汽車中古汽車材料商行負責人胡│解│年壹月。││0│同年9月│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4│14日前之│、 馬自達 牌、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目前││幣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年│某時許│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身號碼:00000000D││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度││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B00車),││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偵│②│並登記於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後,①乙○○即基││其價額。││字│100年9│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委由具偽造準私文││││第│月14日│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於100年7月19││││3││日至同年9月14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8││B00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某車││││3││籍不詳之同款車體上(下稱A00車),而偽造準││││5││私文書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等││,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號││,於100年9月14日,以29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00車先售予不知情之仲介宏昇汽車公司人││││註││員 吳東記 而行使之,再透過不知情之宏昇汽車公││││一││司人員 王世仁 於100年10月4日,以30餘萬元價││││︶││格轉賣予不知情之 吳慶 賢, 吳慶賢 嗣後於103年││││追││4月25日透過不知情之 張尚文 、 鄭文平 等人輾轉││││加││將該車轉賣給 王仁輝 ,足生損害於吳東記、吳慶││││起││賢、王仁輝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訴││經檢察官就上開A0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書││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犯││證,始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1720號犯││││罪││罪事實)││││事││││││實├─┬──┴─────────────────────┴─┴──────────┤│一│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之││⒉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㈥││⒊證人 林宏彬 於警偵中之證述。││,│據│⒋證人黃俊田於警詢中之證述。││原││⒌證人王仁輝於警詢中之證述。││判││⒍證人王世仁於偵查中之證述。││決│資│⒎證人張尚文於偵查中之證述。││事││⒏證人黃馨宣於警偵中之證述。││實││⒐汽車買賣合約書(0000-K0)。││欄│料│⒑ 陳永成 名片影本1紙。││壹││⒒王仁輝提供之0000-K0相關照片共4張。││、││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二││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附懸掛0000-K0號││㈥││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22張)。││︶││⒔牌照號碼0000-K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4月0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⒖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K0汽車1輛,含2面車牌,具領人:王仁輝)。││││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吳慶賢與王世仁、張尚文和解書共兩張。││││⒘汽車買賣合約書《李瑞豐-吳東記》及監理站相關查詢資料。││││⒙汽車買賣合約書《吳慶賢-張尚文》。││││⒚汽車買賣合約書《張尚文-鄭文平》。│││││├─┼─┴──┬─────────────────────┬─┬──────────┤│11│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1年4│乙○○於101年3月9日,先以12萬元之代價向│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17日7│不知情之鉅騰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30分許│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馬自達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至同年6│馬0型、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車身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月16日前│碼:A0H00000K號、引擎號碼:A0000000D號,││幣伍拾陸萬肆仟元沒收││度│之某時許│下稱B00車),並於同日將B11車過戶至不知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偵││之黃馨宣名下。①乙○○即基於收受贓物、行使││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字│②│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4月17日7時30││追徵其價額。││第│100年9│分許至同年6月16日前之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3│月14日│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8││馬自達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陳││││3││ 孫秋香 所有、平日由 陳思靜 使用,於101年4月││││5││17日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等││號前遭竊,車身號碼:00H0000號、引擎號碼:││││號││000000000D號,下稱A00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於不詳之時││││註││、地,將B00車車身號碼切割後移置於A00車防││││一││火牆上,重新打造成B00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追││,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加││,由不知情之 吳哲偉 仲介不知情之 陳林郎 ,於10││││起││1年6月16日以56萬4千元價格購入業經偽造之││││訴││A00車,再轉售予 曹書銘 ,再由不知情之 黃順福 ││││書││、 陳明範 仲介,最後由不知情之 吳佩珊 於102年8││││犯││月22日,以61萬元價格購買該業經偽造之A00車││││罪││,足生損害於 陳孫秋香 、陳思靜、陳林郎、曹書││││事││銘、吳佩珊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實││經檢察官就上開A0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一││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之││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5號犯││││㈦││罪事實)││││,││││││原├─┬──┴─────────────────────┴─┴──────────┤│判│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決││⒉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事││⒊證人 邱素美 於偵查中之證述。││實│據│⒋證人吳哲偉於警詢中之證述。││欄││⒌證人陳林郎於警詢中之證述。││壹││⒍證人曹書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資│⒎證人黃順福於警詢中之證述。││二││⒏證人陳明範於警詢中之證述。││㈦││⒐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證人陳思靜於警詢中之證述。││││⒒證人 鄭惟中 於警詢中之證述。││││⒓證人黃馨宣於警詢中之證述。││││⒔華益汽車托運。││││⒕陳林郎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2紙。││││⒖黃順福提供之行照影本。││││⒗黃順福提供之HOT車輛認證書。││││⒘吳佩珊提供之代售合約。││││⒙吳佩珊提供之相關委託轉帳代繳費用(ACH扣繳機制)授權書、陽信銀行汽車貸款││││分期償還說明、匯款收執收據。││││⒚吳佩珊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2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等資料。││││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附懸掛0000-D0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22張)。││││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5日(104)福六(顧服)字第F00000號函││││暨牌照號碼0000-D0原始拓模號碼影本。││││牌照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4月05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XR)。││││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XR)。││││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XR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鄭惟中)。││││ 游志威 104年5月29日簽立之領據。││││和解協議書《吳佩珊-游志威》。││││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邱素美》。││││振發汽車商行名片1張。│││││├─┼─┴──┬─────────────────────┬─┬──────────┤│12│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99年6月│乙○○於98年10月26日上午3時23分許後某時,│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3日6時│以不詳代價向王竣(已歿)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解│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0│許至100│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年8月7日│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現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前之某時│、車身號碼:RKTFD00000F000000號、引擎號碼││幣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度│許│:R00A00000000號,下稱B00車),並由 陳哲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偵││(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於100年5月25日將B0││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字│②│0車過戶至不知情之 高倩茹 名下。①乙○○即基││其價額。││第│100年8│於收受贓物、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3│月7日│6月3日6時許至100年8月7日前之某時許,││││8││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3││0000-XJ號、本田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5││(該車係 蔡秀枝 所有、平日由顏 俊民 使用,於99││││等││年6月3日6時許,在高雄市○○區○○00-0號││││號││旁空地遭竊,車身號碼:RKTFD00000F0000000號││││︵││、引擎號碼:R00A00000000號,下稱A00車),││││註││再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一││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00車位於擋風玻璃下││││︶││之防火牆車身號碼數字第0、0、0至00碼磨滅││││追││後,重新打刻為B00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加││文書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起││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訴││向不知情之楊東晃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楊東晃││││書││陷於錯誤,而於100年(起訴書誤載為101年)││││犯││8月7日,以55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00車││││罪││販售予楊東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秀枝、顏││││事││俊民、楊東晃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實││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之││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6號││││㈧││犯罪事實)││││,││││││原├─┬──┴─────────────────────┴─┴──────────┤│判│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決││⒉證人王竣於警偵中之證述。││事││⒊證人 盧威銘 於警偵中之證述。││實│據│⒋證人 吳東騰 於警偵中之證述。││欄││⒌證人高倩茹於警詢中之證述。││壹││⒍證人楊東晃於警偵、原審中之證述。││、│資│⒎證人 顏俊民 於警詢中之證述。││二││⒏證人 葉秋月 於警偵中之證述。││㈧││⒐盧威銘提供之德竣汽車專業維修廠相關照片2張。││︶│料│⒑楊東晃提出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契約範本。││││⒒葉秋月指認陳哲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⒓牌照號碼0000-F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⒔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1月21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3月4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懸掛0000││││-F0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45張)。││││⒖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I04年02月05日(104)本田字第000號函暨鑑驗過程及結││││果資料。││││⒗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8月19日高監屏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0000-F0號自用小客車(遺損換牌前:0000-XN)100年5月25日於本站辦││││理過戶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及原車主身份證明保證書影本1紙。││││⒘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XJ)。││││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XJ)。││││⒚牌照號碼0000-XJ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⒛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XJ,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顏俊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5月3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理賠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影本)。│││││├─┼─┴──┬─────────────────────┬─┬──────────┤│13│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0年9│乙○○於100年9月14日,先以25萬元之代價向│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16日2│不知情之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55分許│號碼0000-PX號、本田牌、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至同年11│籍及車體(車身號碼:RKTFD00000F000000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月18日前│引擎號碼:R00A00000000號,下稱B00車),並││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度│之某時許│同日將B00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①李││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偵││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字│②│,於100年9月16日2時55分許至同年11月18日││其價額。││第│100年11│前之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3│月18日│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之同││││8││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黃馨慧 所有、平日由 陳盛 ││││3││興使用,於100年9月16日2時55分許,在高雄││││5││市○○區○○路○○○號騎樓遭竊,車身號碼:RK││││等││TFD00000F000000號、引擎號碼:R00A00000000││││號││號,下稱A00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0││││註││0車車身號碼切割後移置於A00車防火牆上,重││││一││新打造成B00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追││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加││情之鼎祥中古汽車商行之 廖昱翔 宣稱該車並無問││││起││題,致廖昱翔陷於錯誤,而於100年11月18日,││││訴││在大豐汽車商行內,以43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書││之A00車販售予廖昱翔(登記於廖昱翔之母 林桂 ││││犯││瑜名下)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廖昱翔嗣後於100││││罪││年12月23日,又將該車以49萬元價格轉賣給不知││││事││情之羅良誌(登記於羅良誌之母 賴美月 名下),││││實││足生損害於黃馨慧、 陳盛興 、廖昱翔、 林桂瑜 、││││一││羅良誌、賴美月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之││。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098││││原││號犯罪事實)││││判││││││決├─┬──┴─────────────────────┴─┴──────────┤│事│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實││⒉證人 謝秀治 於警偵中之證述。││欄││⒊證人 吳昆龍 於警詢中之證述。││壹│據│⒋證人廖昱翔於警偵中之證述。││、││⒌證人羅良誌於警偵中之證述。││二││⒍證人黃馨慧於警偵中之證述。││㈨│資│⒎證人黃俊田於警詢中之證述。││︶││⒏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⒐證人鄭惟中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證人黃馨宣於警偵中之證述。││││⒒汽車買賣合約書《謝秀治-吳昆龍》。││││⒓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廖昱翔-李瑞豐》。││││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附懸掛0000-PX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19張)。││││⒕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104年05月18日(104)本田字第085號函暨DMS原始車籍││││管控表。││││⒖牌照號碼0000-PX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⒗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4月06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⒘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NY)。││││⒙牌照號碼0000-NY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⒚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NY)。││││⒛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NY,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黃馨慧)。││││廖昱翔於105年03月28日10時55分偵訊時庭呈合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09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廖昱翔詐欺││││案件)。│││││├─┼─┴──┬─────────────────────┬─┬──────────┤│14│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0年11│乙○○於100年10月31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9日7│代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許至同│Z號、國瑞牌、銀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目││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年12月13│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車身號碼:NCP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日前之某│00號、引擎號碼:X000000號,下稱B00車),││幣參拾玖萬元沒收,於││度│時許│並同日將B00車過戶至自己名下。①乙○○即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偵││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字│②│年11月9日7時許至同年12月13日前之某時許,││其價額。││第│100年12│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3│月13日│0000-XR號、國瑞牌、銀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8││該車係 蔡寶蘭 所有,於100年11月9日7時許,││││3││在高雄市○○區○○路○○○號前遭竊,車身號碼││││5││:NCP00-0000000號、引擎號碼:X000000號,││││等││下稱A00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號││之身分不詳成年人,偽造B00之車身號碼防偽條││││︵││碼後黏貼於A00車右後車門上,重新打造成B00││││註││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②乙○○││││一││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 陳楚雯 宣││││追││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陳楚雯陷於錯誤,而於100││││加││年12月13日,以39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00││││起││車販售予陳楚雯而行使之,並於同日辦理B00車││││訴││之車牌遺損換牌為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足生││││書││損害於蔡寶蘭、陳楚雯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犯││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0車輛核發鑑定許││││罪││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事││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實││15107號犯罪事實)││││一││││││之├─┬──┴─────────────────────┴─┴──────────┤│㈩│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 池玉珠 於警偵中之證述。││原││⒊證人 陳風 如於警偵中之證述。││判│據│⒋證人陳楚雯於警偵中之證述。││決││⒌證人蔡寶蘭於警詢中之證述。││事││⒍池玉珠提出之行照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實│資│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欄││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附懸掛0000-Q0號││壹││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31張)。││、│料│⒏牌照號碼0000-Q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二││⒐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03月0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㈩││表。││︶││⒑牌照號碼0000-XR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⒒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XR)。││││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XR)。││││⒔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XR,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蔡寶蘭)。│││││├─┼─┴──┬─────────────────────┬─┬──────────┤│15│102年3│【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未│乙○○共同犯故買贓物││︵│月20日/│乙○○與辛○○(已歿,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和│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103年5│定)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由辛○○先│解│││0│月15日17│於102年3月20日以不詳價格購得曾發生嚴重車││││4│時40分許│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黑色自││││年│後不久│用小客貨車車籍及車體(下稱B00車),再由李││││度││睿杰於103年5月15日17時40分許後不久,以10││││偵││萬元之價格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購買來路不明││││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黑色之同款自││││第││用小客貨車【該車係 蔡永慶 所有,於103年5月││││1││15日1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4││0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X0000000號(起訴書││││9││誤載為X0000000號)、引擎號碼0B00D000000號││││5││,下稱A00車】,並於103年7、8月間交由洪││││4││ 旭昇 使用,辛○○並將上開B00車之車牌改懸掛││││等││於上開失竊A00贓車上行駛。嗣經檢察官就上開││││號││辛○○所使用之A0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註││證,在該車防火牆及引擎室右側防偽條碼發現A0││││二││0車車身號碼,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之犯罪事實)││││追││││││加││││││起├─┬──┴─────────────────────┴─┴──────────┤│訴│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書││⒉證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犯││⒊證人 李旭昇 於偵查中之證述。││罪│據│⒋證人 莊文良 於偵查中之證述。││事││⒌證人 黃鈺涵 於警詢中之證述。││實││⒍證人蔡永慶於警詢中之證述。││一│資│⒎證人 黃柏嘉 於警偵中之證述。││之││⒏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偵查中之證述。││㈠││⒐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警詢中之證述。││,│料│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1-WT││原││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懸掛0000-YP號││判││車牌自小客車相關照片)。││決││⒒牌照號碼0000-YP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事││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03月0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實││⒔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XP)。││欄││⒕牌照號碼0000-XP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壹││⒖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XP)。││、││⒗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XP,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蔡永慶)。││三││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93、394號案件104年8月12日刑事報││㈠││到單、審判筆錄││︶││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818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睿││││杰詐欺案件)│││││├─┼─┴──┬─────────────────────┬─┬──────────┤│16│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1年3│乙○○於101年1月間某日,先以26萬元之代價│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2日4│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10分許│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三陽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至同年4│、白色廂式自用小客貨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年│月9日前│RFHSH00XBAS000000號、引擎號碼:D0HBAU0000││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度│之某時許│00號,下稱B00車),並於101年4月6日將││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偵││上開車輛登記於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①乙○○││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字│②│即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其價額。││第│101年4│101年3月2日4時10分許至同年4月9日前之││││1│月9日│某時許,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之││││4││車牌號碼0000-00號、三陽牌、白色同款廂式自││││9││用小客貨車(該車係倡林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平││││5││日由該公司負責人 林朝勝 管理使用,於101年3││││4││月2日4時1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等││0號遭竊,車身號碼:RFHSH01XBBS000000號,││││號││引擎號碼:D0HBBU000000號,下稱A00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註││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00車之引擎號碼以不││││二││詳方式磨滅,重新打造成B00之引擎號碼,並將││││︶││A00車後行李蓋上車身號碼之防偽條碼重複黏貼││││追││成B00車車身號碼之防偽條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加││完成。②乙○○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起││詐欺取財及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訴││不知情之義大汽車商行之 李峻傑 ,向不知情之陳││││書││怡誠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陳怡誠 陷於錯誤,而││││犯││於101年4月9日,以73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罪││造之A00車販售予陳怡誠而行使之。嗣後不知情││││事││之陳怡誠再於101年4月15日,將該車以85萬5││││實││千元之價格轉售與不知情之 張正 明(起訴書誤載││││一││為 張明正 ),於101年4月23日過戶登記於張正││││之││明配偶 沈永華 名下,足生損害於倡林實業有限公││││㈡││司、林朝勝、陳怡誠、 張正明 、沈永華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0││││原││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判││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查悉上情。(││││決││104年度偵字第15108號犯罪事實)││││事││││││實├─┬──┴─────────────────────┴─┴──────────┤│欄│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壹││⒉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⒊證人 莊采霖 於警詢中之證述。││三│據│⒋證人陳怡誠於警詢中之證述。││㈡││⒌證人張正明於警偵中之證述。││︶││⒍證人林朝勝於警詢中之證述。│││資│⒎證人黃馨宣於警詢中之證述。││││⒏汽車買賣契約書(0000-WV)。││││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0000-WV)。│││料│⒑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李瑞豐-陳怡誠》。││││⒒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陳怡誠-張正明》。││││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懸掛0000-WV號││││車牌自小客車相關照片)。││││⒔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05月01日(104)三工汽字第000號(函)暨原始車││││架拓模影本。││││⒕牌照號碼0000-WV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4月0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⒗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F9)。││││⒘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F9)。││││⒙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F9,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林朝勝)。││││⒚張正明於105年3月28日偵訊時庭呈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2份、協議書││││、委託書、SUM服務手冊1份。│││││├─┼─┴──┬─────────────────────┬─┬──────────┤│17│103年7│【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未│乙○○犯故買贓物罪,││︵│月間某日│乙○○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3年7月間某│和│處有期徒刑拾壹月。││1││日,在臺南市安平區林默娘公園,以25萬元之價│解│││0││格向身分不詳自稱「徐文賢」之成年男子,購買││││4││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BMW牌三系列││││年││自用小客車【該車係上貿電機有限公司所有、平││││度││日由 陳艷秋 管領使用,於103年5月31日6時40││││偵││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字││遭竊,車身號碼:WBAVA00000ND00000號(起訴││││第││書誤載為WBAV00000ND000000號),下稱A00車││││1││】,旋即於103年8月間,將上開贓車交付給洪││││4││旭昇(已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抵償││││9││債務使用。嗣經檢察官就辛○○所使用之車牌號││││5││碼0000-YP號、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貨車核發鑑││││4││定許可書,由辛○○之女友黃鈺涵主動提出本件││││等││車輛(不包含車牌0面)供員警扣案調查,而查││││號││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109號之犯罪事實││││︵││)││││註││││││二││││││︶││││││追├─┬──┴─────────────────────┴─┴──────────┤│加│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起││⒉證人辛○○於警偵中之證述。││訴││⒊證人黃鈺涵於警詢中之證述。││書│據│⒋證人陳艷秋於警詢中之證述。││犯││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4月0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罪││表。││事│資│⒍牌照號碼0000-LX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實││⒎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LX)。││一││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LX)。││之│料│⒐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LX,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陳艷秋)。││㈢││││,││││原││││判││││決││││事││││實││││欄││││壹││││、││││三││││㈢││││︶│││├─┼─┴──┬─────────────────────┬─┬──────────┤│18│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未│乙○○犯行使變造準私││︵│99年11、│①乙○○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和│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1│12月間某│11、12月間某日,先以7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解│年壹月。││0│日至101│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4│年3月13│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富斯牌、銀色框式自用小││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年│日前之某│貨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度│時許│車身號碼:0BWEC00XX0P000000號,下稱B00車││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偵││),於100年12月19日將B00車登記於自己名下││價額。││字│②│,並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後,即委由具變││││第│101年3│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於不詳││││1│月13日│之時、地,將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體(下稱A00││││4││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焊燒後,重新打造為B0││││9││0車之車身號碼,並將B00車車籍及車牌套用在││││5││A00車上使用,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②乙○○││││4││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等││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 洪任賢 宣稱││││號││該車並無問題,致洪任賢陷於錯誤,而於101年││││︵││3月13日,以20萬元價格將該業經變造之A00車││││註││販售予洪任賢(登記於其親人 劉志維 名下)而行││││二││使之,足生損害於洪任賢、劉志維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00車輛││││追││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加││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起││年度偵字第18188號犯罪事實)││││訴││││││書││││││犯├─┬──┴─────────────────────┴─┴──────────┤│罪│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事││⒉證人胡俊容於警偵中之證述。││實││⒊證人 謝米珠 於警詢中之證述。││一│據│⒋證人洪任賢於警詢中之證述。││之││⒌證人丑○○於警詢中之證述。││㈣││⒍買賣合約書(ZY-0000)。││,│資│⒎讓渡證(ZY-0000)。││原││⒏汽(機)車過戶登記書(ZY-0000)。││判││⒐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決│料│⒑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理賠申請書。││事││⒒劉志維之行車執照。││實││⒓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核准書(劉志維)。││欄││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壹││⒕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⒖劉志維之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三││⒗福特車號0000-00車輛事故毀損情形照片4張。││㈣││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0000-WT││︶││號號等16輛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懸掛0000-R0││││號車牌自小客車相關照片)。││││⒙牌照號碼0000-R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4年03月0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⒛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R0,汽車1輛,不含2面車牌,具領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11月12日保三貳警刑字第00000000││││70號函。│││││├─┼─┴──┬─────────────────────┬─┬──────────┤│19│①│【原審105年度訴字第897號】│未│乙○○犯收受贓物罪,││︵│102年6│乙○○經由丑○○(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和│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1│月21日16│)之介紹,知悉車號000-0000號之毀損車體與車│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0│時許至同│籍欲出售(原車號0000-00號,車身號碼000000││處有期徒刑拾壹月。││4│年7月1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B00車││││年│日前之某│),而於102年6月21日購入B00車之毀損車體││││度│時許│與車籍(向丑○○借用丑○○之母陳 馬敏貞 之證││││偵││件,而先登記於 陳馬敏貞 名下)後,①乙○○基││││字│②│於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第│102年7│年6月21日16時許至102年7月10日前之某時許││││1│月10日│,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號00││││5││00-LQ號自用小客車(該車係戊○○所有,登││││9││記在其母 何秀菊 名下,車身號碼00000000D號,││││6││引擎號碼:00000000D號,於102年6月21日16││││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口發現失竊││││號││,下稱A00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追││絡之身分不詳成年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00││││加││車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為B0││││起││0車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訴││成。②再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書││年7月10日將業經偽造之A00車交予不知情之陳││││,││ 仕霖 使用,並登記於 陳仕霖 之配偶查 新怡 名下而││││原││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戊○○、何秀菊、陳仕霖、││││判││ 查新怡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決││於103年5月31日在臺南市仁德區尋獲後予以查││││事││扣,並對A00車予以鑑定,而查悉上情。││││實││││││欄├─┬──┴─────────────────────┴─┴──────────┤│壹│證│⒈被告乙○○於警偵、原審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⒉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警偵中之證述。││四││⒊證人戊○○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據│⒋證人陳仕霖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⒌證人陳馬敏貞於警偵中之證述。││││⒍證人 陳右霖 於警詢中之證述。│││資│⒎證人 胡淑嬌 於警詢中之證述。││││⒏證人查新怡於警偵中之證述。││││⒐證人陳韋進於原審中之證述。│││料│⒑李瑞豐、陳右霖指認AAH-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9張。││││⒒牌照號碼AAH-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⒓被害人戊○○指認失車特徵相關照片共3張。││││⒔富邦當鋪名片影本。││││⒕贓物認領保管單(AAH-0000)。││││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AAH-0000)。││││⒘丑○○指認AAH-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6張。││││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AAH-0000」號自小客車變造案勘查採證報告││││。││││⒚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0000-LQ)。││││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6月24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胡淑嬌、查新怡、陳仕霖警詢筆錄、AAH-0000號自小客車勘查採證報告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被告乙○○另案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96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丑○○等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57、11354、11366、11742、1757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韋進、胡俊容、陳馬敏貞、王竣等人)。)││││被告乙○○之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被告乙○○之勞保與就保資料。│││││││││└─┴─┴─────────────────────────────────────┘註一: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第6798號、第11719號、第1172
0號、第13638號、第14955號、第14956號、第15098號、第15107號追加起訴書。
註二: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第15108號、第15109號、第18188號追加起訴書。
┌─────────────────────────────────────┐│附表二:車號對照表│├─────────────────────────────────────┤│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63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附表一編號1│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2│附表一編號2│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號)│││├──┼──────┼─────────┼────────┼────────┤│3│附表一編號3│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號)│││├──┼──────┼─────────┼────────┼────────┤│4│附表一編號4│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原審105年度訴字第356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附表一編號5│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2│附表一編號6│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3│附表一編號7│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4│附表一編號8│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號)││││││(車號0000-00號)│││├──┼──────┼─────────┼────────┼────────┤│5│附表一編號9│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6│附表一編號10│車號0000-00號│車號不詳│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7│附表一編號11│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8│附表一編號12│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9│附表一編號13│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0│附表一編號14│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79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附表一編號15│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2│附表一編號16│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3│附表一編號17│不詳│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4│附表一編號18│車號0000-00號│不詳│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原審105年度訴字第897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附表一編號19│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