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 陳坤榮 (即 李習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44│├──┼────────────┼────────┼──┼──┤│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50│├──┼────────────┼────────┼──┼──┤│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50│├──┼────────────┼────────┼──┼──┤│0004│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