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傳拘未獲經通緝到案,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