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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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翠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翠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9月確定;②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年4月確定;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③④所示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17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069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3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0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