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聲請人 孫乙 同上列聲請人 孫乙同 因與相對人 林坤琪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孫乙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執票人或發票人不同,即非同一本票裁定事件。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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