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在案,且已於96年7月4日假釋出監,有本院94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書、94年度訴字第499號、93年度港簡字第5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云云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三、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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