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472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乙○○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貳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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