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46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