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續收字第7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續收字第7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續收字第721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王柏婷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DINHTUAN(中文名: 阮庭俊 )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DINHTUAN(中文名:阮庭俊)續予收容。
理由
一、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四、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五、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