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鄧為謙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 李春生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