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曹福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曹福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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