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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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年毓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