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鄭詠蓁 (原名 鄭鈺君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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