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炎山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所涉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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