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明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在案。玆因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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