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尤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政敏 、 謝清智 、 郭德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7,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