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 鄭平盛 被告 鄭秀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娥提出新台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秀娥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其犯罪情節重大,復無法提供足夠擔保金,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自100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若被告可提出足夠擔保金,應得以代替原羈押之處分,即無再予羈押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規定,准被告提出新台幣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