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甲1(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0000000000甲2(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蔡鴻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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