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16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被繼承人 郭清正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繼承狀況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16號限定繼承事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歸戶查詢資料為憑,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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