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令武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9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編號三部分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孟令武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大安分局報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8、第17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聲請意旨誤載為附表所示之物均送請鑑驗,應予更正),所檢出含毒品成分即詳如附表所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均屬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第17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往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鑑定機關,確檢出含有毒品成分,有各該鑑定書在卷可稽(所含毒品成分、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均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1、2、
4、5、6所示之物,雖非毒品,然所檢出之毒品成分無從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雖無從證明同屬違禁物,惟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除誤引用上開規定而聲請「沒收銷燬」之,容有未洽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鑑定書│├──┼──────┼─────────┼────────┼─────────────┤│1│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渣,檢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心107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非他命成分。│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聲沒││││││卷第4頁)。│├──┼──────┼─────────┼────────┼─────────────┤│2│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同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灰色結晶│1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驗前淨重0.0470公│非他命成分。│心108年7月8日航藥鑑字第││││克,取樣0.0003公克││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聲沒││││,驗餘淨重0.0467公││卷第6頁)。││││克)│││├──┼──────┼─────────┼────────┼─────────────┤│4│沾有白色結晶│1袋│經刮取殘渣,檢出│同上。│││之殘渣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沾有黃色粉末│1袋│經乙醇沖洗,檢出│同上。│││之殘渣袋││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6│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同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7│殘渣袋│4個││(未據鑑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