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8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及丙○○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甲○○、乙○○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