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
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
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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