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
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5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