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上訴人香港商去致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律師複代理人 黃貞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何佩娟 律師被上訴人赫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繡蓮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複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康立平 律師 李承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兩造擬洽談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1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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