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0日上午10點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佳惠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0日上午10點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