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債務人 闕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