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原告 柳慧萍
法定代理人 張宏年
被告 林政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