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張瑀庭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林哲廷
楊麗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藍海凝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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