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99年5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房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部分,核係對將來之給付為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法院為核發支付命令,是聲請人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