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4樓
之2,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