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提撥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欒自良 被上訴人 范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民國107年7月31日107年度鳳勞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上訴理由書狀暨繕本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前開定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及同法第436條之3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8月3日,具狀對本院107年度鳳勞小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表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並記載「與事實不符」,但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故其上訴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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