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營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175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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