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許林玉魚 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土地分割後已出售其中兩筆土地(地號916-15及917-7號),並於102年9月初完成過戶手續,其他多筆零星土地亦在洽談中,因展延期限屆至,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及聲請人所提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地籍圖影本等文件,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