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進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進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進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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